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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光环有多亮——欧茂初  教育法律专家

发布时间: 2010-11-20 23:44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光环有多亮

 

欧茂初 教育法律专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生效实施,每一劳动者都为之欢欣鼓舞,从内心深处感觉到劳动人民真的站起来了。但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力得到保障的前提,应当是程序法的进一步完善,否则劳动者的权益还只是空中楼阁,虚无缥缈。

对于深圳的打工仔李某来说,以什么心情来迎接2008年元旦呢?在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送来福音的同时,更让李某感觉到劳动者的维权还是一样的艰难!其本人经历的一场劳动争议,在经过五年的较量后,本以为胜券在握,满以为可以胜利的姿态奔向2008年元旦时,结论却让他哭笑不得——发回重审!只有在大家欢庆劳动者胜利的歌声中,独自郁闷、苦恼。基本案情大概如下:

1999年,李某被江苏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聘任为业务经理,负责深圳地区的具体业务开展。李某在深圳分公司处工作近四年,共计给公司承接了2000余万元的工程合同,利润达800余万元,根据公司规定业务经理可以提成200多万元作为员工的劳动报酬。但在工程逐步收回款项后,公司却不想兑现,李某于2003217被逼辞职,在双方就其劳动报酬交涉一个月多月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此开始,长达五年的诉讼恶梦开始了,直到今天200811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之日。本以为马上判决可以拿回自己的辛苦钱了,得到的消息却是“发回重审”,未来,据律师分析,未来至少还得4年时间才能判决生效。已往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一 仲裁阶段

江苏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是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的分公司,由于业务提成纠纷,业务员只能在工程款到期逐笔提成。李某连续三次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一次(简称案一),于2003416日提起仲裁,200377日作出了深劳仲案(2003559号裁决书,裁决支持了李某业务提成款804193.46元。第二次(简称案二)于2003826日提起仲裁,20031110日作出了深劳仲案(2003948号裁决书,裁决支持了李某业务提成款263336.64元。第三次(简称案二)于2005916日提起仲裁,20051213日作出了深劳仲案(2005152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求。

第二 诉讼阶段

由于案件错综复杂,甚至案中有案,为了介绍清楚,现重点以案(一)为对象,透析劳动者面对程序权利的无奈与伤悲。

200377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03559号裁决书后,裁决书主要支持了李某开发的深圳某工程的业务提成第一期款项804193.46元,由深圳分公司与江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78日,李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支持其其他工程的所有诉求,案号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64号。之后,就同一仲裁裁决,江苏公司在2003710日又在徐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03)鼓民一初字第1256号,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给李某的请求。其间,由于当事人就两地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几经曲折,使本案诉期遥遥无期的拖沓,完全达到了公司拖累劳动者的战略。具体情况,以列表分析:

程序序列

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64

2003)鼓民一初字第1256

一审管辖裁定

2003.8.15作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64号裁定,由徐州管辖

2003.8.28作出(2003)鼓民一初字第1256号裁定,由徐州管辖

二审管辖裁定

2003.12.29日作出(2003)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991号裁定,本案由深圳福田区法院管辖

2003.10.24作出(2003)徐民一终字第74号裁定,由徐州管辖

再审管辖裁定

 

2004.11.8作出(2004)徐民一立监字第1号裁定,由徐州移送深圳,由福田区法院管辖

  至此 ,经一年半时间,管辖权异议基本定论,劳动者总算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以为诉讼很快就会结束。但是……

一审判决

2005.8.15作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64号判决

 

二审裁定

2005.9.15受理

2007.10.18(2006)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72号裁定,发回深圳市福田法院重审

 

   2008年元旦即将来临之际,劳动者本以为马上判决并经申请执行,可以拿回自己养家糊口的血汗钱,回家度过一个没有诉讼缠身的欢乐年。然而完全没有想到,裁定的结论是一切要从零开始,甚至比从零开始更艰难!原因何在呢,那得从案中案说起……

第三  案中案

本来,就200377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559号裁决,支持了李某开发的深圳某中心工程的业务提成第一期款项804193.46元,由深圳分公司与江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仲裁中,被诉人深圳分公司与江苏公司就以该工程的一张结算单的复印件作为证据,主张此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由于是复印件,没被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采信[见深劳仲案(2003559号裁决书的第5、7、9页]。但,就此一个证据的采信问题,应当纯属一个程序问题,但在徐州就成了一个实体之诉,而且能够以复印件为证据,判决了李某的该工程的提成款败诉,并且现已经生效!这是一起荒唐的诉讼。详细情况如下:

在深圳劳动仲裁委员会对(2003559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2003.6.16日,李某收到了案号为:徐劳仲案字(03)第48号的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然而江苏公司在徐州又“另立中央”,打起了“案中案”。

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中,申诉人江苏公司请求事项为:偿还借款(预借提成工资)陆万元;依法确认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提成工资(奖金)结算单合法有效。由于劳动者的法律素质不高,从此时起,一场诉讼噩梦已经开始。我们首先从程序角度分析:

程序序列

徐劳仲案字(2003)第48

仲裁管辖裁定

2003.6.16收到应诉通知书,李某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3723日开庭,李某缺席

仲裁裁决

2003.7.23日当天就作出徐劳仲案字(2003)第48号裁决书,并在裁决中就直接认定本案由徐州管辖

  至此 ,经短暂的时间,劳动者的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权利得不到支持后,实体权利因为其没到庭又被法律(或是执法人员所为)而直接剥夺,其败诉的风险就此播种……

一审裁定

2003.8.4日李某在深圳福田区法院起诉,诉求不予支持徐劳仲案字(2003)第48号裁决书的内容

2003811日作出(2003)深福法立裁字第115,裁定深圳市福田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审裁定

2003.11.10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923号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本案由徐州法院审理.

噩梦逐步陷入深潭,劳动者被单位利用法律(或某些执法人员)一步一步地牵着鼻子走,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

 

一审判决

2003.7.30日江苏公司诉李某要求确认该工程结算单有效,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6万元

案号:(2003)鼓民一初字第1350

2003.8.10李某诉江苏公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与要求驳回江苏公司诉讼请求

案号: (2003)鼓民一初字第1497

判决

  20031230,作出(2003)鼓民一初字第13501497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江苏公司深圳分公司工程结算单》合法有效,驳回江苏公司的其他诉求。

二审判决

2004526日受理李某的上诉,200467日开庭,68日作出(2004)徐民一终字第11841185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这样,同一个劳动关系,在第一次劳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历时五年,跨越两地,分成了四个案件;从证据采信上看,深圳某工程结算单复印件,深圳没有采信,在徐州可作为了支持判决的关键证据予以采信了;从实体上看,就深圳市某工程提成问题上,深圳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都判李某赢了,但在徐州判李某输了,并已生效。中国的土地上,适用同样的法律,为何会出现完全对立的法律结果呢,作为一个打工仔,哭笑不得;就是其代理律师也是无法理解,不知其他老百姓会怎么理解呢?

第四 狂轰滥炸

就同一法律关系,本来由于提成的阶段性,再加上申请仲裁两个月的短暂诉讼期,劳动者本想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然而,系列数据,让当事人本人也莫不着头脑。就像案一一样,对案二、案三,江苏公司采取了同样的手法,异地起诉、争管辖、拖时间、利用其本地的人缘资源,搅得劳动者眼花缭乱。初步可以统计,同一法律关系,一共产生了4次仲裁、8个一审案件、4个二审案件、再包括程序性裁定18个裁定;现在摆在劳动者面前的就是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34份法律文书,简直就像当年日本鬼子对中华大地的狂轰滥炸,当事人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此时的感情,只有茫然地说: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吗?这就是中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吗?

目前的结果就是,除在深圳得到仲裁及一审支持的某工程但在徐州被生效二审判决彻底否定的明确结论外,其他所有的诉求,都得到同样的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  律师看法

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的欧茂初律师在最近对本案进行了代理,并已经跟进全部案件。对本案的前期进展,律师保持了较谨慎的意见,只指出了感到迷惑几点程序意见:第一,在仲裁已经在深圳管辖后,一审起诉是否应当在深圳管辖。这点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当是诉讼效益原则直接推定的结果,也希望在新的立法中能够明确。第二,最后的事实证明,深圳是有管辖权,并且是最佳管辖地,而先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某区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为啥没有明鉴,直到最后要以再审程序才能最后认识清楚,进行纠正,可是打工仔的青春又有多少个五年呢?第三,法院应当对用人单位滥用程序权利进行的恶意诉讼进行坚决地抵制。本案中,就案(一)的一份证据(深圳该工程结算单)是否有效,即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本应当是一个证据是否采信的程序问题,在仲裁及一审中已经得到深圳法官的确认,复印件没有证据效力(或证明力较弱)这也是一个基本的证据常识,可到了徐州后,就此又进行了一次劳动仲裁、并在劳动者主张这是重复立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等的异议声中,既剥夺了劳动者的程序权利(如管辖权异议)同时直接剥夺其实体权利,不论在仲裁、还是一审、二审均是当庭判决(或裁决),速度之快、错误之多,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见!其错误主要有两点,其一就是作为一个程序问题,不应当作为独立案件进行受理,即仲裁、一审均不应当受理,因为其中不存在实体纠纷;其二,即使作为实体纠纷受理,也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不顾劳动者的声嘶力竭的抗议,滥用管辖权,从速从简地进行判决,直接与深圳的已有判决相对抗,这也是本案的一大特点,直接导致深圳的三个案件,均只能发回重审。第四,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人,强烈呼吁:不要只记得对劳动者实体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让全中国人民均感觉劳动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然而,更应当关注对劳动者程序权利的保护,因此我们期待劳动仲裁诉讼法的尽快出台,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本案可能还得坚持四年,才能全部判决生效,加上执行期间,屈指又将是一个五年。如果,前后历时十年,借问我们法律界的各位同仁,人生会有多少个十年呢?

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特以此案呈示给全国人民,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如果没有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诉讼法保驾护航,劳动者头上的花环永远只是空中楼阁,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可能还会是遥遥无期的期待。

 

              深圳市英葵教育服务中心

              欧茂初 教育法律专家

              2007年12月29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