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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红黄蓝虐童案索赔二审将开庭:一审判赔3万,17家上诉

发布时间: 2017-12-27 16:46

 吉林四平红黄蓝幼儿园受伤儿童鉴定。 

澎湃新闻消息,吉林四平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相关民事索赔案,将于12月27日开庭二审,四平中院司法公开网的开庭公告显示,此案将于当日上午9点在四平中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12月25日,该案受害家庭的两名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介绍,多名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他们一共代理的17个家庭都提出了上诉。

2015年,四平红黄蓝幼儿园爆发虐童事件,十余名儿童被针扎、恐吓虐待,最终,涉案的4名教师被以虐待被监护人罪追究刑责。

之后,受害家庭将四平红黄蓝幼儿园负责人和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黄蓝)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误工费、心理辅导费等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月17日,四平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平红黄蓝幼儿园原负责人于某赔偿受害儿童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赔3万元精神抚慰金

民事索赔系列案其中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四平红黄蓝幼儿园涉案教师身为教师,故意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的幼儿,造成原告高某身体及精神受到伤害,四平红黄蓝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园现已注销登记,其注销登记前的性质是个体,所以注销登记后应由其负责人于某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北京红黄蓝与四平红黄蓝是特许加盟关系,双方系合同关系,四平红黄蓝是独立民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北京红黄蓝在该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双方加盟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依照双方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铁西区法院认为,此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高某请求退还管理费用无法律依据,其所提误工费以及原告接受心理辅导产生的费用,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原告高某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该案中,被侵权人系幼儿,其身体、神经、心理尚属发育阶段,其遭遇被针扎、恐吓等虐待行为,必然给其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影响性格的形成,但原告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额过高,酌情支持3万元。

此案一些家庭的代理律师闫凌宇、陈瑜玮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一共代理了9个家庭的案件,都是同日作出的判决,受害家庭都被判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理由基本相同。另外一些家庭的理律师赵家一也证实,多个受害家庭所获赔偿判决也为每人3万精神抚慰金,理由基本相同。

家长希望北京红黄蓝也担责

该案受害家庭的代理律师闫凌宇和赵家一介绍,多名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他们一共代理的17个家庭都提出了上诉。律师陈瑜玮认为,法院对每个受害儿童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应该根据每个儿童的情况来判断,而不应该一刀切判赔3万元。

陈瑜玮介绍,虽然案件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但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却受到了严重影响,截至目前,还有儿童在接受心理疏导教育,还有一些儿童拒不上幼儿园,对幼儿园产生恐惧。有2户家庭已经搬离四平,不想在这个环境里给孩子幼小心灵造成伤害。

多名受害儿童家长告诉澎湃新闻,家长们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要让园长和北京红黄蓝承担责任,时至今日红黄蓝方面没有一句道歉。

北京红黄蓝在一审中答辩称,北京红黄蓝非直接侵权责任人,此案中相关人员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北京红黄蓝与四平红黄蓝幼儿园之间是合同关系,无雇佣关系,于某是独立民事主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北京红黄蓝不存在任何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原告所提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赵家一认为,加盟人用红黄蓝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等,加盟人存在缺陷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害时,法院应该根据总部对加盟商行使管控职责和控制力度,确认连带责任或是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