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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法律权利

发布时间: 2010-04-12 23:44

    学生的法律权利

    受教育权  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是指公民享有在依照国家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表现为学校和老师剥夺学生到学校就学的机会和权利,或者是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主的权利。 健康权是公民以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名誉权   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就其道德、才干等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侵犯名誉权就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名誉,或者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私生活、个人的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权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肖像权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财产权  是公民、法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物品、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等。
  
    著作权  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1、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1)使用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以各种方式进行使用的权利。(2)许可使用权,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3)获得报酬权,是著作权人通过自己使用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申诉权  是指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处理,或者因上述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构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可以是学生所在学校,也可以是对该学校具有监督管理权的教育主管部门。